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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报告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2022年3月)

五美律师 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六年的时间,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长期持续关注推动我国人身安全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自2017年至今分别制作并发布了《1000份涉家暴判决书告诉我们的那些事》、《10分钟看<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以及《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赢了没有》共三份大数据报告。2022年3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继续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方法,结合自身实务经验,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考以及建议。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数据来源】本报告的案例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共选取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的民事裁定书共计1886份,其中剔除申请复议的案件、民保更的案件以及未公开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案件,共筛选出1478份民事裁定书,本报告的数据系以这1478份民事裁定书为基础得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性别分布情况

在1451件已知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102件占7%,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1349件占93%;在1449件已知被申请人性别的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1355件占93.5%,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94件占6.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性的案件共70件,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男性的案件共38件占4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女性的案件共32件占5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异性的案件共1374件,其中,申请人为男性、被申请人为女性的案件共61件占4%;申请人为女性、被申请人为男性的案件共1313件占96%。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情况

在1123件已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关系的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配偶的案件共958件(占85.3%),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父母的案件共44件(占3.9%),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前配偶的案件共35件(占3.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子女的案件共35件(占3.1%),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同居异性情侣的案件共25件,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公婆/岳父母的案件共11件,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媳妇/女婿的案件共8件,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分手情侣的案件共4件,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案件共3件。


三、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年龄分布情况

在1399件已知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案件中,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共1369件占97.86%,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案件共3件占0.2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共27件占1.93%。


申请人生于1931年至1950年期间的案件共53件,申请人生于1951年至1970年期间的案件共112件,申请人生于1971年至1990年期间的案件共920件,申请人生于1991年至2010年期间的案件共149件,申请人在2011年以后出生的案件共9件。

 


四、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情况

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149件,其中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61件占40.94%,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未曾直接遭受家暴暴力的案件共31件占20.81%,不能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是否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57件占38.26%。


在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中,仅在16件案件中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

在1478件案件中,申请人自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259件占17.52%,申请人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8件占0.54%,被申请人自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共34件占2.3%。


六、第三方代为申请的情况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案件共2件(均为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申请保护令),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代为申请的案件各1件(其中妇女联合会以及公安机关均作为共同申请人代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第二部分 司法实践状况

一、依附诉讼的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离婚诉讼的案件共371件,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其他家事诉讼的案件共8件,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伴有其他非家事诉讼的案件共11件。


二、是否存在家暴史的情况

在589件案件中,申请人均主张被申请人过往曾经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主张被申请人存在12个月以上家暴史的案件共157件,占26.65%;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多年家暴史(*多年家暴史指家暴史超过36个月的情况)的案件共100件,占16.97%。


三、被申请人曾因家暴被追责的情况

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其中在38件案件中被申请人曾经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接受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对外求助的情况

在720件案件中申请人均存在对外求助的情况(*本报告仅统计向公安机关、亲属、妇女联合会、朋友、村委/街道/社区、单位以及邻里求助的案件分布情况),其中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案件共670件占93.05%;向亲属求助的案件共199件占27.64%;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的案件共23件占3.19%;向朋友求助的案件共11件占1.53%;向村委/街道/社区求助的案件共9件占1.25%;向单位求助的案件共8件占1.11%;向邻里求助的案件共6件占0.83%。


五、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法院在770件案件中列明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其中提交报警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498件;提交就医类相关资料的案件共231件;提交照片的案件共210件;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的案件共111件;提交音视频资料的案件共73件;提交告诫令的案件共58件;提交伤情鉴定报告的案件共48件;提交施暴者自认的材料(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的案件共44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共38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调解协议的案件共22件;提交向妇女联合会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13件;提交曾经在法院处理家暴事宜相关资料(询问笔录、裁定书等)的案件共12件;提交向村委会/街道/社区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12件;提交证人证言的案件共10件;提交向心理咨询机构求助相关资料的案件共1件。


六、申请人主张遭受暴力类型的情况

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主张遭受肢体暴力的案件共1114件,主张遭受精神暴力的案件共702件,主张遭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共54件,主张遭受性暴力的案件共7件,主张遭受经济控制的案件共2件。

七、申请人申请的保护措施情况

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101件占74.49%;申请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案件共813件占55%;申请远离令的案件共108件占7.3%;申请迁出令的案件共94件占6.36%。


八、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申请人撤回保护令申请的案件共204件占13.8%,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共1089件占73.68%(其中驳回部分申请诉求的案件共125件),法院驳回全部申请事项的案件共185件占12.52%。


九、法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核发情况

在1089件法院出具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共1057件占97.06%;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案件共730件占67.03%;法院裁定出具远离令的案件共63件占5.79%;法院裁定出具迁出令的案件共32件占2.94%。


十、法院对各项保护措施的核发比例

在已知申请人具体的申请事项的案件中,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核发比例为85.83%(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101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945件);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核发比例为79.21%(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813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644件);远离令的核发比例为45.37%(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108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49件);迁出令的核发比例为27.66%(申请该项措施的案件共94件,其中法院核发该项措施的案件共26件)


十一、法院出具的保护令的保护期限情况

在1086件法院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的案件中,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1个月的案件共5件,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2个月的案件共3件,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3个月的案件共88件占8.1%,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4个月的案件共1件,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5个月的案件共5件,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的案件共981件占90.33%,法院出具的保护令保护期限超过6个月的案件共3件。


十二、法院的审理周期

在1330件已知法院审理周期的案件中,法院在24小时以内审结的案件共860件占65%;法院在72小时内审结的案件共301件占23%;法院在7天内审结的案件共97件占7%;法院在15天以内审结的案件共47件占3%;法院审理周期超过15天的案件共25件占2%。


第三部分 总结与思考

一、目睹家暴儿童的权利亟需保护

据统计,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的案件占比较少,在1478件有效案件中,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149件,其中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61件占40.94%,但是在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中,目睹家暴儿童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仅有16件,其中法院最终出具保护令的案件只有9件。


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目睹家暴儿童明确纳入保护范围,目前全国各地就《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实施办法中,仅有海南省、广东省以及陕西省三地明确保护目睹家暴儿童,实践中对目睹家暴儿童的保护仍有许多空白地带。


二、前配偶、分手情侣遭受暴力的情况越来越被重视,但现实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存在现实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此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考《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执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即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家庭成员。


由此可见,在家庭成员以外且没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除各地方立法中有所明确的情形以外(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十条: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受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


统计发现,在分手情侣以及离异夫妻间仍存在发生成因复杂暴力行为的可能(如:分手情侣因为同居析产纠纷发生争议,前配偶间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发生争议),但部分法院对于该类人群的保护令申请,仍会以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或者没有共同居住的情况为由,驳回保护令申请,如在(2020)川0114民保令1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前配偶关系,双方已经不是家庭成员,且离婚后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因此认为申请人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格主体,最终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何定义家庭暴力是实务中处理涉家暴纠纷的难题

从1478份民事裁定书中发现,申请人主张遭受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除了肢体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性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跟踪、骚扰、冷暴力等暴力形式以外,申请人还分别主张包括:被赶出家门、到单位闹事、到住所闹事、自残、虐杀宠物、发出噪音、毁坏财物、断水断电、持器具威胁等不同形式的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详细列举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在实务过程中,法院判断申请人是否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在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更多依赖于经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部分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标准过于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符合核发保护令的条件。但实践操作当中,人民法院的审查标准往往变成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确实已经发生”。统计发现,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案件,绝大部分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确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举证的难度,也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功能的发挥。


五、保护令的保护期限短,难以发挥长期的保护作用

在1123件有效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为配偶的案件占85.3%,其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依附离婚诉讼的案件共371件,占38.7%。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诉讼,法院在六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可谓少之又少,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单次签发的最长保护期限仅为六个月,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选择签发保护期限为三个月的保护令。


实践中,一旦保护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保护期限时,法院又会以保护令生效期间内未发生家庭暴力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但离婚诉讼仍在进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双方间仍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若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延期申请,必将使得保护令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六、法院选用的保护措施较为单一,远离令及迁出令的适用频率较低

笔者结合现有的几份大数据报告分析发现,法院适用禁止令的频率远高于适用远离令及迁出令的频率。通过对比这几年的数据发现,法院适用远离令的频率有上升的趋势,但是对于迁出令的使用,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存在下降的趋势。从大数据的情况来看,法院认定有家暴行为的存在但却未准予迁出令的主要原因包括:


1.双方所居住房屋系施暴者个人所有,或者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责令施暴者搬出缺乏法律依据。如在(2020)陕0902民保令22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要求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配偶)迁出的房屋的买受人是申请人,故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申请。


2.受害人已经迁出了共同居所,不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如在(2021)京0114民保令10号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自行搬出,不存在责令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配偶)迁出住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是双方目前的唯一居所,认为无法解决施暴者迁出后的居住问题。如在(2019)苏0402民保令5号中,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法院出具迁出令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配偶)有其他住所的证据,因此法院并未出具迁出令。



五美律师深知,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是一个乃至多个受害人与施暴者艰难的抗争,也正是这每一个个案推动着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和司法实践从0到1,从不足到逐步完善。报告发布之际,恰逢最高院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保障。我们相信,随着反家暴理念的日益普及和法律共同体坚持不懈地推动和实践,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之网必将越来越密实,为受害人权益保护提供越来越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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